2020-09-30 10:23点击数(0)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20ZZ144
受委托,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现将甘肃省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9号二层北侧房屋公开挂牌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概况
租赁标的 |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9号二层北侧房屋 |
标的位置 |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29号 |
权证编号 |
甘(2017)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257号 |
租赁建筑面积(约) |
1382.78㎡ |
首年租赁挂牌价 |
165.9336万元(即:100元/平方米/月) |
租赁保证金 |
35万元 |
租赁押金 |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向省产交所交纳的服务费后,根据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确定转为(部分)租赁押金/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租金支付方式 |
半年付 |
租赁期限 |
10年 |
租赁用途 |
用于餐饮经营、教育培训、办公、商场、超市 |
租赁标的位于兰州市张掖路步行街商业区的核心地段,紧邻中环广场办公区、南关十字商圈、西关十字商圈和地铁一号线省政府站,西北与省政府、兰州市房地产大厦、农发行甘肃分行相望,东与兰州市税务局并排,与兰州市委、市政府临近,附近分布有银行、酒店、餐饮等商业配套设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
特别说明:
1.上述租赁标的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2.租赁标的以房屋现状租赁,承租方如需重新装修,则装修免租金时间为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
3.房屋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1年至第5年每两年上调一次租金,每次按照基数的5%递增,即第3年租金按照首年租金*1.05计算,第5年租金按照第3年租金*1.05计算。从第6年起,第6年、第8年、第10年分别上调一次,每次按照基数的10%递增,即第6年租金按照第5年租金*1.1计算,第8年租金按照第6年租金*1.1计算,第10年租金按第8年租金*1.1计算。详见表格1:
表格1
|
租赁年数 |
租赁标的租金 |
备注 |
第1年至第5年 |
第1年 |
首年租金 |
第1年至第5年每两年上调一次租金,每次按照基数的5%递增。 |
第2年 |
首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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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 |
首年租金*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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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年 |
首年租金*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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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年 |
第3年租金*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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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年至第10年 |
第6年 |
第5年租金*1.1 |
从第6年起,第6年、第8年、第10年分别上调一次,每次按照基数的10%递增。 |
第7年 |
第5年租金*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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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年 |
第6年租金*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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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年 |
第6年租金*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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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年 |
第8年租金*1.1 |
二、承租的资格和条件
1.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报名参与。
2.上述参与报名者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并在经营活动中近五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或失信记录,其中自然人近五年内无犯罪、失信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承租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房屋租金。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按挂牌价直接签约。
四、租赁须知
1.公告期: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3日17时止。
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公告期限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最多延长1个周期。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人相关规定为准),并在该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房屋租金,后续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该合同约定自行结算。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扣除承租人应向省产交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根据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确定转为(部分)租赁押金/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人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付清首期房屋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承租人如不及时办理租赁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负。
5.租赁标的列示的面积,仅供参考。实测面积与权证面积若有差异,不调整标的租赁价格。
6.本次租赁活动相关税费由出租、承租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
7.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8.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不得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9.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业主及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10.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租赁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表明其在《租赁申请承诺书》中对出租方做出接受出租条件并以不低于首年租赁挂牌价承租标的承诺的确认,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1.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9层
联系电话:0931-8474918
联系人:慕女士19993187269 马先生13919211629
网 址: www.gscq.com.cn 微信公众号:gscq456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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